姜六出

如果以为自己能够救自己,那是一种比较狂妄的想法。

正视并尊重自杀和自杀者

      自杀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当今社会,自杀已经成为我们所遭受的集体疾病的极端表现形式之一。当我们谈论自杀,头脑中更多浮现的相关联的词语是“精神崩溃”、“畏罪自杀”、“无颜面对现实”等这类带有负面感情色彩的词语。在中国,道德批评的标准实际上就是依据结果,所谓“成王败寇”的原则,身死就是彻底地失败,失败必然是不好的。当所有人都遵从这样的道德评价原则,而忽视了自杀的本质和自杀者本身,我们需要停下来进行反省了。

一、自杀是什么?
        “自杀”这个词在当今人与人交流语境中不断被提及。所以,人们大都认为这个词的意义已经很清楚不过了。但是,实际上,日常语言中的词语,就像这些词语所表达的概念一样,都不是很清楚明晰的。在“自杀”这个概念范畴中既包含了一种积极地和使用暴力的行为,也包含了一种完全消极的态度。或者,一种简单的克制也可能产生同样的结果。自杀的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只要死亡被当做是最终的标的,那么两者也都包含在“自杀”的范畴中。
所以,社会学家埃米尔·迪尔凯姆给出了这样的定义:
      任何由死者自己完成并知道会产生这种结果的某种积极或消极的行动直接或间接地引起的死亡。1
      如果知道了自杀的定义,还不足以丰富你固有的认知范围,那这里有个关于苏格拉底的故事,或许可以有所帮助。众所周知,苏格拉底是一个为真理而献身的人,但其中,是有个人的考虑在里面。他在临死前对学生讲:我现在已经60岁了,如果再过几年死的话,那时候脑筋不行了,口齿也不伶俐了,对我的荣誉有损害,我现在死是最好的时候。你们可以到全雅典去问一问,有谁比我活得更幸福?
      关于自杀的种类心理学上的分类很多,比如:躁狂性自杀、忧郁性自杀、强迫性自杀和冲动性自杀。然而,在埃米尔·迪尔凯姆看来,这样的分类太过狭义。它没有全面考虑自杀者的动机。于是,他给了以下三种分类2:
      1、利己主义自杀:利己主义不仅是自杀的一个辅助因素,而是引起自杀的原因。在这种情况下,把人和生命联系在一起的纽带之所以松弛,是因为把人和社会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松弛了。至于私人生活中的意外事件,似乎直接引起了自杀,而且被看作自杀的决定性条件,实际上却只是一些偶然原因。个人之所以屈服于最微不足道的环境冲突,是因为社会所处的状态使他成为完全准备自杀的牺牲品。
      2、利他主义自杀:是个人为某种主义或团体竭尽忠诚而舍身的结果。包括义务性利他主义自杀、非限制性利他主义自杀两种。但不管哪一种自杀都有一个共性——强烈的社会从属感。社会使其无人格化,一个社会行动就是一个社会规范下的标准模板。义务性自杀是社会道德要求他自杀便自杀,非强制性自杀是一旦犯了错、对社会稍有不敬,便内疚、自责,而后自杀。
      3、反常自杀:是说人们的欲望是无止境的,犹如无底洞,人们对目标的追求始终处于狂热状态。所以,我们需要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其确定上限,冷却其激情。而社会组织在稳定的社会状态下确实起到了这一作用。但是,当政治动荡、经济危机、天灾人祸时,人们对目标不清楚,欲望开始摇摆。如果此时社会尚没有立即形成足以为人们确立欲望最值的团体,那么人们便会焦虑——目标无法实现,往回看时意识到追求的无用,自我满足不了自身需求……最后只有选择自我来做个了断。

二、理性看待自杀
      在知道了自杀的准确定义和分类之后,我们在形而上的层面上讨论一下这个道德上的应然问题。在哲学史上,关于自杀的思想零零星星,唯有康德对其进行了深刻的认识。
在康德的《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写到:“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不论做什么,总应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3在《道德形而上基础》中他更直截了当地说:“只有一个绝对命令,这就是:只照你能意愿它成为普遍律令的那个准则去行动。”4
      为了进一步阐述他的上述观点,康德曾举了四个例子,第一个便是自杀。他认为自杀是不道德的,原因就是,如果自杀成为一条普遍的自然律,人人都自杀,人类社会也就无法保持下去。而且,康德认为人当把人当做目的而不能当作手段,即使在痛苦和灾难使人生成为负担而甘愿一死的情况下也不应当自杀,而应当坚强地生活下去。
      但是,康德关于自杀的理论最根本的弊端就在于它完全脱离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脱离具体自杀事件的具体场景,陷入极端的形式主义,对于我们理解自杀于事无补。黑格尔就批判其为“空虚的形式主义”。
      康德作为一个批判哲学家,也认识到自己理论的不足,在其他场合修正了这一理论。在《实用人类学》中,他认为自杀的情况各不相同,不能一概而论,有的以勇敢和无畏为前提,有的则以怯懦和胆怯为前提。他写到:“当一个人不再能继续热爱生命时,正视死亡而不害怕死亡,这就显得是一种英雄主义。”5
      他也从社会学的角度,从社会正义与社会不公的角度讨论了自杀问题。他指出,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人们往往会把自杀视为下流,而自杀者也往往因为自杀而使自己“变得可鄙”,但是在不公的社会里,尤其是在“公开宣布不公平为合法”的历史时期,“一些重荣誉的人在被依法处决之前曾力图先行自杀”,则似乎另当别论。
      康德虽然颂扬了对待死亡的自由态度,但这只是相对于对待死亡的奴隶态度而言。作为一个近代死亡哲学家,在处理生死关系时,其理论中心始终放在“生”这一层面上,放在如何使人生更为充实这一层面上,从而提出了“想得越多,做得越多,你就活得越长久”的著名命题。

三、死亡的必然性和人生自由的辩证关系
      自杀的结果只有两种,一个是幸存,另一个是死亡。对于幸存下来且并庆幸自己活下来的人,实则属于康德所说的怯懦的人,而以死亡为结局的自杀让我们重新审视死亡。
      谢利·卡根在网易公开课上讲死亡哲学的第一节课就抛出一个问题:我们为什么害怕死亡?如果你是一个唯物主义者,认为肉体死亡就是人的存在的终结,死后一切都不存在了,有什么可怕的?如果你是一个相信灵魂存在的人,死亡只是灵魂脱离躯体的新生,又有什么可怕的?其实死亡本身并不是坏的,至少对于死者根本没有影响,它影响的只有活着的人,只有我们需要反思,需要面对。
      在死亡哲学史上有诸多的哲学形态,古代有原子论以物质解释死亡、视死亡为一种物质的或必然性的唯物主义原则,也有理念论以精神解释死亡、强调神圣理性不死的唯心主义原则;中世纪有在上帝中永生(即在类中永生)的原则,也有当代存在主义的个体性原则。
      自杀之所以与死亡有所区别,在于这是个人的自由意志的选择。一定有人会说,有的人自杀是因为患有精神疾病,如强迫症,他被无意识地要求自己杀死自己。如果我们救下他并为之治疗,这并不是自杀所讨论的范围,而是精神病治疗的领域。当他因为自己的精神疾病且在不能自控的情况下自杀身亡,这件事我们应该视之与身患绝症,死于医院并被医生宣布死亡等同。所以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在有意识的情况下自己选择死亡的自杀。
      现在,很多人都开始关注临终尊严死,也就是在治疗无望的情况下,放弃人工维持生命的手段,让患者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人世,最大限度地减轻病人的痛苦,将死亡的权利还给本人。
如果一个身体行将就木的人可以拥有死亡的权利,为什么身体康健的人不可以拥有?这并不是在鼓励或者倡导人们去选择自杀,当人们出现心理或者精神上的问题的时候,每个家庭和社会必会尽全力救治、挽救,就像急诊室里忙碌的医务人员一样。但当他坚定选择死亡,认为活着是极大的痛苦的时候,就如同重症监护室中身上插满管子的病人一样,我们也应该认同他们选择死亡的权利。
      康德认为,如果一件事对个人不利的话,道德上可以很高尚,但是不能谈得上完善,不能称其为真正的善,至少是不完善的。真正的善应该把个人的幸福、个人的权利、个人的利益都包括在内。
      自杀是一个社会问题,因为影响广泛,但归根究底它是一个个人的选择。如果说,要在自杀发生以后对其进行道德的批判,那么这个人已经用自己的生命在抵过。我们从不鼓励这样的选择,也努力帮助其改变选择,但是我们尊重自杀者的选择,正视自杀这件事,不做过多道德上的评判,也不视其为洪水猛兽。

评论(2)

热度(33)

  1. 共3人收藏了此文字
只展示最近三个月数据